房產證上土地取得方式為劃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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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意思就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guī)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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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土地屬性劃撥與出讓分別是什么意思?劃撥土地現(xiàn)在已成為歷史概念。它是指以土地劃撥形式獲得的土地。土地劃撥是國家在符合土地劃撥條件的前提下,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無須為此支付土地出讓金,但該土地只限于土地使用者自己使用。早年,單位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用地均為劃撥所得。
隨著土地出讓制度的實行,土地劃撥成為歷史。土地出讓是指國家行使國有土地所有者的權利,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要為此支付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在足額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后,有權取得該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利,并可以將該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前提下轉讓出租或抵押。以此方式獲得的土地就稱之為出讓土地
房產證上寫著劃撥與出讓有啥區(qū)別?不是房產證,是和房產證配套的土地證。土地證性質有劃撥土地,有出讓土地。出讓地是你出錢,國家把地皮賣給你一定期限。一般商品房住宅土地證期限是70年,商業(yè)用房(商鋪,門面)土地證期限是40年--50年。注意,是開發(fā)商買下來開始算,等蓋好,賣給你的時候已經過去幾年了,你要做減法,你得到的是剩下的年限。到期后,再向國家交土地出讓金,續(xù)買土地。不過,以前沒有商品房,從有商品房開始到現(xiàn)在,都沒有到70年,40年,50年的。也就是說,現(xiàn)在全國的商品房,商業(yè)用房都沒超出土地出讓期限。劃撥土地,是國家不要土地出讓金,白白劃一塊地,讓你蓋房子。一般劃撥給軍隊,學校,公路,鐵路等公共單位,建設公共設施。以前,企業(yè)都是國家的。很多國有單位蓋家屬樓,國家會免收土地讓金,劃撥土地給單位。這些單位蓋的家屬樓是劃撥土地。有些單位以職工蓋房名字要來劃撥土地,又和開發(fā)商合作開發(fā)商品房。這些商品房的土地性質也是劃撥土地。不過,后來國家一般不再給企業(yè)劃撥土地了,所以商品房土地證是劃撥性質的很少。據說(只是據說,政策還沒出來),劃撥土地的土地證,以后都要補交一筆土地出讓金,改成出讓性質土地。估計,一棟樓的居民分攤下來,這筆錢不會很多。出讓性質的土地證過戶只要交80元工本費就可以了,劃撥性質的土地證,除了80元工本費之外,還要多交1--2千。這錢也不算多。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出讓土地,各級zf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的一定使用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按規(guī)定向受讓人收取一定的土地出讓金的行為。另外一種為劃撥土地,各級zf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這不影響房屋的轉移,只不過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轉移登記時會按照土地等級、占地面積、房屋用途繳納一定的土地收益金,而以出讓形式取得的則無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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